法律已作規定,司解絕不“打折”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談制定新刑訴法司法解釋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 楊維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佈了新刑訴法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了這部司法解釋制定的過程和把握的原則。
嚴格依法解釋 反映立法精神
這位負責人介紹,在法律框架內,在把握法律修改的精神實質和價值取向的基礎上,依法、準確解釋法律,是起草司法解釋所堅持的首要原則;確保解釋的每一個條文、每一項規定於法有據,是在起草過程中最為注意的問題。
“儘管有些規定已沿用多年,符合實踐需要,但還不符合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因而也作了修改完善。”這位負責人舉例説明,比如舊的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因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決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這一規定有其實踐的合理性,但考慮到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未作相應規定,由司法解釋規定不計入審理期限不妥,遂刪除了上述規定。
“再比如,舊的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辯護人可以不出庭,在開庭審理前將書面辯護意見送交人民法院。儘管這一規定有利充分發揮簡易程序的簡易功能,不少法院仍建議保留,但為充分維護當事人訴訟權益,這部司法解釋還是作了修改,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通知辯護人出庭。”這位負責人説。
法律已作規定 司法解釋不“打折”
記者了解到,在這部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一度有人擔心,“相關部門在制定司法解釋或者規範性文件時,會否扭曲立法精神,為本部門擴權爭利。”這位負責人強調指出,“對此我們高度關注。在起草解釋過程中,我們始終強調要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從嚴格規範司法行為、充分保障訴訟權利出發解釋法律,確保司法公正,推動法治進步。”
這位負責人舉例説明,比如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新增設了強制醫療程序,但並未明確相關案件的審理方式。為體現程序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此類案件應當開庭審理,只有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請求不開庭審理,並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不開庭。
“對有關訴訟權利的規定,如果法律已作規定,司法解釋絕不‘打折’;法律未作禁止,則儘量予以擴展。”這位負責人説,例如法律並未對訴訟代理人的權利作出相應規定,為有效維護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代理人履行職責,司法解釋規定經人民法院許可,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需要收集、調取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的,參照適用辯護律師收集、調取證據的有關規定。
解決分歧爭議 統一法律適用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幅度大、內容多,對不少新增的或者有實質修改的規定,在具體理解上,都存在一定的爭議或者分歧。解決實際問題,增強解釋的針對性、實效性,統一法律適用,是我們起草解釋所堅持的又一重要原則。”這位負責人説。
他舉例解釋,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新增了庭前會議制度,對於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但法律規定較為原則,僅有一款。經過認真研究,司法解釋對庭前會議的適用情形、參加人員範圍、功能作用等廣大法官希望明確的具體事項作了規定,為充分發揮該項制度的功效奠定了基礎。又如,關於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能否延期履行、分期履行,認識分歧也很大。我們綜合各方意見,為有效維護被害方合法權益,確保案結事了,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內容應當在協議簽署後即時履行。
匯集各方智慧 凝聚社會共識
“在起草本解釋過程中,我們高度重視聽取地方法院,尤其是中、基層法院一線辦案法官的意見。司法解釋草稿曾下發地方各級法院徵求意見,並提交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討論,在修改完善解釋稿過程中,我們多次邀請地方法院的代表參與研究,可以説,這部司法解釋集中了全國法院的審判經驗和司法智慧。”這位負責人簡要介紹了司法解釋的制定過程。
他説,“為保障解釋內容科學、正確,我們還特別重視廣泛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在起草解釋過程中,曾多次聽取立法機關的意見,分別徵求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中央政法機關的意見,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我們對各方提出的意見,均認真研究、充分吸收。這部司法解釋凝聚了全社會的法治智慧。”
案情複雜、影響重大案件可召開庭前會議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楊維漢)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刑事案件開庭前的程序作了重大改革,亮點之一就是設立了庭前會議程序。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佈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對庭前會議的相關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司法解釋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範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的;社會影響重大的;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據了解,對於召集庭前會議是否要通知被告人參加,在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各方存在不同看法。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解釋説:“庭前會議只是庭審的準備程序,並非正式的審判程序,被告人不參加,並不影響其訴訟權利的行使;庭前會議是否通知被告人參加,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以及庭前會議所要解決的問題而定,不宜作出一刀切的規定。所以司法解釋規定召開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參加。”
司法解釋還規定,在召開庭前會議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詢問控辯雙方對證據材料有無異議,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在庭審時重點調查;無異議的,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
精神病是真是假非小事 強制醫療案件原則上應開庭審理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楊維漢)為防止“被精神病”或假冒精神病人逃避刑事處罰的情況發生,也避免未受約束的精神病人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佈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強制醫療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説,為體現程序公正,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司法解釋規定,對於強制醫療案件,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只有被申請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請求不開庭審理,並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同時規定,無論是否開庭審理,都應當會見被申請人,通過與其直接接觸、交談,了解其精神狀況,進而作出正確決定。
為明確強制醫療的復議程序,司法解釋規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強制醫療的決定。對不服強制醫療決定的復議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並在一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
司法解釋還規定,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向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解除強制醫療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六個月後再次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貪污賄賂犯罪逃匿 不到案也可沒收其非法所得
新華社北京12月25日電(記者楊維漢)新刑事訴訟法增加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佈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明確了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受案範圍和程序。
司法解釋規定,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後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結合立法精神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説,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只要依法應當追繳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不限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也不限于重大犯罪案件,均可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司法解釋還進一步明確了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審理方式和沒收違法所得案件的證明標準及處理原則。“沒收案件也應實行‘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證明標準,即應當達到‘證據確實、充分’。”陳衛東説,所以司法解釋規定,對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後,對於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申請沒收的財産確屬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産的,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沒收;否則應當裁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