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2月26日電(記者李榮)單位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中有違法行為,不僅單位要受罰,主要負責人也應受行政處罰並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在26日舉行的上海市政府新聞發佈會上獲悉,上海已出臺安全生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並將從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上海市安監局相關人士説,安全生産事故隱患隨時都可能産生。其成因比較複雜,但制度不執行、管理不嚴格、排查不及時、治理不到位是最大的成因。
據了解,此次出臺的辦法進一步落實了生産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規定事故隱患排查是單位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和義務。針對生産經營單位涉及隱患排查治理的違法行為,在處罰單位時也設定了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形成從隱患問責到事故問責的全過程管理。
今後,凡生産經營單位對事故隱患治理不力且負有責任的,監管部門要按照規定記入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信用信息記錄,並通過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
上海安監部門人士説,今後上海將細化相關的監管要求,對於監督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的,監管部門必須責令生産經營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治理,並及時組織復查。對於生産經營單位上報的一級事故隱患,必須進行現場核查;必要時,可以採取要求生産經營單位停産停業等應急措施。
據悉,自2006年始,上海安全監管部門每年在全市各行業、領域,集中開展安全生産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治理,共排查各類企業103萬家,排查治理各類隱患128萬項,累計督辦市級重大事故隱患項目65項,投入治理資金30多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