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26日對外公佈了《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總共 16條的司法解釋,對審理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件進行了規範,並將於2013年1月1日實施。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著作權人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由於近年來互聯網技術和相關産業發展迅猛,新的商業模式不斷涌現,涉及的著作權問題日漸突出,導致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大幅增加。
據統計,地方法院去年共新收知識産權民事一審案件59882件,其中著作權案件為35185件,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著作權糾紛案件數量近年來又佔全部著作權案件的60%左右。在審理這些案件時,如何界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特別是如何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成為法院知識産權審判面臨的挑戰。
司法解釋主要對人民法院在審理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原則,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構成,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教唆侵權、幫助侵權,司法實踐中較為常見的信息存儲空間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知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判定標準以及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的管轄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根據司法解釋,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將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