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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知識産權庭談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解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6日 21時37分   來源:新華社

懲戒網絡侵權 平衡各方利益
——最高法院知識産權庭負責人談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解釋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26日對外公佈了《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庭負責人就這部司法解釋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信息網絡傳播權司法解釋起草背景和基本精神是什麼?

    答:互聯網迅速發展産生了一種全新的作品傳播途徑,對傳統的著作權保護制度帶來了前所未有的衝擊和挑戰。在互聯網環境下,如何保護著作權人和相關權利人的權利,規範作品等在互聯網上的傳播行為,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在審理涉及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件時,如何界定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特別是如何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成為法院知識産權審判面臨的重大挑戰。司法解釋是嚴格依據著作權法、侵權責任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起草的。我們特別強調了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行使裁量權時,應當兼顧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促進信息網絡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對其行為的控制和確定其如何承擔侵權責任要適可而止,避免不適當妨礙技術的發展創新,儘量為相關互聯網産業的發展留下空間。因此,既讓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又避免使其過重地承擔責任,這是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中平衡著作權人與網絡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利益的基本原則。

    問: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是如何確定的?

    答:網絡服務提供者行為的不同,決定了其責任的不同。例如,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自行或以與他人通過分工合作等方式,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其行為構成直接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如果其沒有實施提供行為,在提供網絡服務時,教唆或者幫助網絡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構成間接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需對網絡用戶的直接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而言,司法解釋規定了兩種間接侵權行為,其一是教唆侵權,即網絡服務提供者以言語、推介技術支持、獎勵積分等方式誘導、鼓勵網絡用戶實施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教唆侵權;其二是幫助侵權,即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未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結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術支持等幫助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幫助侵權。

    問:網絡服務提供者是不是要對服務對象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進行審查?

    答:著作權是私權,同時由於網絡技術發展的基本目標和價值趨向是便於信息的交流與傳播,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上的海量信息是否侵害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沒有主動監控的義務,已經成為國際上普遍的認識和做法。

    我國著作權法和有關條例雖然沒有明確寫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監控義務,但其採用的規則,事實上是認可網絡服務提供者沒有主動監控義務的,為此司法解釋中也明確規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對網絡用戶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主動進行審查的,人民法院不據此認定其具有過錯。

    問:有時侵權人故意將服務器設置在我國境外來規避我國法院對案件的管轄,司法解釋對此如何規定?

    答:在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考慮到司法實踐中發生的很多涉外案件,被告住所地和侵權行為實施地均在國外,而侵權結果發生在國內,如果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無法行使管轄權,則不能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為此司法解釋增加規定,如果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國外的,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享有管轄權,便利權利人在我國提起訴訟,切實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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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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