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記者韓潔、徐蕊)記者31日從財政部獲悉,為加強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管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由財政部制定的《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旨在規範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産出資人合法權益,並促進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産權有序流轉,從而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暫行辦法明確,中央文化企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産進行評估:整體或者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貨幣資産對外投資;合併、分立、破産、解散;非上市公司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産權轉讓;資産轉讓、置換、拍賣、抵押、質押;整體或者部分資産租賃給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産償還債務;確定涉訟資産價值;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産;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資産出資、抵債;以及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産評估的其他情形。
暫行辦法指出,中央文化企業應當加強著作權等無形資産的管理工作,對無形資産進行全面清查,完善權屬證明材料,配合資産評估機構對納入評估範圍的無形資産進行全面、合理評估。
根據暫行辦法,中央文化企業發生與資産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以經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産評估結論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論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
《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從佔有、變更、登出産權登記以及産權登記程序等多方面,進一步強化對中央文化企業國有資産産權登記的管理,從而更全面反映企業國有資産佔有與變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