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 記者31日從公安部獲悉,《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日前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會議通過,並予發佈施行。
辦法規定,拘留所應當堅持依法、科學、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根據辦法,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辦法明確,收拘時或者收拘後,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愈的。
辦法規定,拘留所應當安裝並使用監控錄像等技術防範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實時全方位安全監控。監控錄像資料至少保存15天。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死亡、身體受到傷害,可能提起國家賠償要求的,拘留所應當將相關監控錄像資料予以刻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