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深圳1月2日電(記者 詹奕嘉)廣東省深圳市近日出臺一項文件,對重點碳排放企業及其他重點碳排放單位的碳排放量進行管控。
據介紹,新近出臺的這一文件是《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目前已付諸實施。
深圳是我國2011年啟動的碳交易7個試點省市之一,但碳交易主體、配額、交易方式、處罰標準等諸多問題未得到法律明確。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干規定》在2012年8月由深圳市政府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交草案,歷經兩次常委會審議,最終得以通過並實施,是對我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的制度創新。
這一規定顯示,在實行碳排放管控制度、確定碳交易市場主體的前提下,深圳還將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制度,排放超標又不積極進行節能改造的單位,將向有效控制了碳排放、配額有富餘的單位購買排放權,以市場行為代替行政處罰。
為保證公平,此規定引入第三方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核查機構提交碳排放單位的年度排放報告。超出排放配額進行碳排放的單位將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違規排放量,以市場均價的3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