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鄭州1月7日電(記者張興軍)記者7日從河南光山縣檢察機關獲悉,此前發生在當地的校園傷害案嫌犯被鑒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2012年12月14日,在光山縣文殊鄉陳棚村完全小學發生校園傷害案,造成23名學生受傷,此外受傷的還有1名教師和1名當地群眾。同年12月16日,光山縣檢察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犯罪嫌疑人閔擁軍予以批准逮捕。
因為此前閔擁軍被傳患有癲癇病,檢察機關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對其有無刑事責任能力進行司法鑒定。光山縣公安局遂委託武漢市精神病醫院司法鑒定所對閔擁軍進行精神病鑒定。期間,光山縣檢察院公訴科派員提前介入,就嫌疑人精神病鑒定的問題提出可行性建議,並對司法鑒定意見的合法性依法進行審查監督。6日出爐的結果顯示,閔擁軍被鑒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光山縣檢察院辦案人員介紹,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是屬於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這類人員一般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對於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嫌犯,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