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澳門1月7日電(記者藺娟)澳門特別行政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7日簽署《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簡稱《安排》),今後無論是在澳門還是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只要符合《安排》的相關規定,都可以分別在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得到認可和執行。
澳門特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和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當日下午在澳門特區政府總部代表雙方簽署了該項《安排》。
據了解,隨著澳門特區與香港特區在經濟和貿易上的交往日益頻繁,雙方都認為有必要訂立《安排》,明確澳門仲裁裁決在香港執行以及香港仲裁裁決在澳門執行的程序和有關規定,以便更好地處理民商事糾紛,推動兩地仲裁的發展,促進兩地在民商事宜方面的司法合作。
陳麗敏表示,這是繼內地與澳門特區于2007年簽署《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之後,澳門區域司法協助領域內的又一成果。她相信《安排》簽署後,兩地互認和執行民商事仲裁裁決的工作定會更加順利。
《安排》由雙方同意指定的日期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