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日電(記者 何宗渝)國務院國資委1日公佈了最新修訂的《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在央企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中,取消了對企業營業收入增長率的考核,新增了總資産週轉率指標。
《暫行辦法》解釋説,總資産週轉率指企業負責人任期內平均主營業務收入同平均資産總額的比值。
《暫行辦法》仍設立年度和任期考核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年度考核基本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分類指標由國資確定;任期考核基本指標仍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分類指標由國資委確定。國資委還將根據需要在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中增設約束性指標。
《暫行辦法》繼續將考核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但明確了進入C級的得分最低線;利潤總額為負或經濟增加值為負且沒有改善的企業,考核結果原則上不得進入A級。央企負責人年度薪酬仍分為基薪和績效薪金兩部分,績效薪金與年度考核結果挂鉤,但年度當期兌現比例由60%提高到了70%。
在繼續設定業績優秀企業獎、科技創新特別獎、管理進步特別獎、節能減排特別獎等任期特別獎之外,《暫行辦法》還增加了國際化經營特別獎和品牌建設特別獎,以表彰任期內國際化經營成效顯著和品牌建設取得重大進展的企業。
對於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健全、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成員全部由外部董事擔任的央企,國資委仍授權董事會進行考核。
國資委于2003年10月首次通過了《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並在2006年、2009年進行了兩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