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2日電 財産性收入是衡量國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標。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産性收入”,這是繼黨的十七大報告首次確定“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産性收入”之後的又一政策亮點,對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持續擴大中等收入群體來説,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産性收入,要依法加強對公民財産權的保護。居民財産性收入,一般可分為家庭擁有的動産(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和不動産(如房屋、車輛、收藏品等)所獲得收入,主要是通過交易、出租財産權或進行財産營運所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租金、專利收入、財産增值收益、出讓純收益等。法律為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産性收入提供了制度保障,今後要進一步健全保護公民財産權制度,為增加居民財産性收入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法制環境。尤其在拆遷、徵地、徵用公民財産過程中,要依法確保公民財産權利和財富增值權利不受侵犯。
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産性收入,要更加重視規範市場秩序和完善制度建設。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的基本形成,勞動以外生産要素分配的份額有所增長,2011年我國城鎮居民收入中,財産性收入比重不到3%,主要是利息、出租房屋收入、股息與紅利收入所得。今後,多渠道增收空間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金融産品投資。目前的儲蓄、債券、保險和理財産品依然是居民財産性收入主要來源,還有股票、期貨、黃金、外匯市場收益,為此,要適度擴大存貸款利率浮動範圍,逐步縮小存貸款利差,保護存款人權益;繼續規範資本市場,重視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通過創新金融體系、強化投資理財渠道監管、規範交易方式、探索網絡交易模式,讓居民擁有更為多樣的金融理財工具和産品;加強上市公司監管,規範可持續回報股東的分紅制度。二是實業投資及租賃服務。如房屋租金、參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分紅、投資收藏品、房地産等市場,還包括明晰不動産權,按需將其抵押、轉讓、出售、出租,乃至形成可交易流動的金融資産,為此,要完善政策法規,加強對投資租賃行為的服務、指導和規範管理,維持良性運行市場秩序,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
此外,由於農民與城鎮居民不同,既可利用土地等資源獲得家庭經營收入,也有外出務工的工資性收入,還有極少量資本市場收益。因此,在拓寬農民增收渠道上,政府要繼續健全農産品價格保護制度和農業補貼制度、提高農民職業技能和創收能力、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大力增加轉移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