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蘭州3月6日電(記者王衡)記者從甘肅省環保廳了解到,甘肅省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公佈《甘肅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排污者削減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可以儲存自用,也可有償轉讓。
《甘肅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將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是甘肅第一部全面規範排污者排污許可行為的專門性地方行政法規,填補了排污許可證立法的空白。
根據《辦法》,甘肅排污許可證管理遵循濃度控制與總量控制相結合的原則,排污者排放大氣污染物,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和餐飲污水,運營城鄉污水和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經營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以及其他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行為,都應取得排污許可證。
《甘肅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涉及排污權交易的規定體現在第七條,該條規定排污者“削減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可以儲存,供其自身發展使用,也可以根據環境質量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在確保完成總量控制任務要求的前提下實施有償轉讓。”
甘肅省環保廳污染物總量控制處介紹説,這一規定為排污權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助於完成全省污染減排約束性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