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濟南3月27日電(記者 高潔)為推進、規範政協委員發揮履行職責作用,山東政協常務委員會27日通過了的《政協山東省委員會關於委員履行職責的有關規定》,將嚴格考核政協委員的履職表現,“不到”委員將被勸退。
規定提出,常委年內缺席常委會議3次或屆內累計缺席常委會議7次,委員屆內累計缺席全委會會議3次者,山東省政協將勸其辭去常委或委員職務。
規定明確提出委員履職的主要方式,包括出席省政協召開的會議,提交提案、大會發言和反映社情民意,參加調研、視察、考察和界別活動,理論學習活動等。
山東省政協一位工作人員介紹,省政協還將建立委員履職檔案,對委員的出席會議、提交提案、大會發言及參加調研、視察、界別活動等履職情況,進行統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