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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等重大案件時有發生,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這些案件背後,往往存在監管部門領導幹部的職務犯罪行為。
廣東省檢察機關今年將集中開展查辦與預防危害生態環境職務犯罪專項行動,查辦一批有影響的國家工作人員危害生態環境的職務犯罪案件,切實加強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力度。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日前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2012年查處的危害生態環境職務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件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令人觸目驚心,而其後查處的官員職務犯罪,更是值得警醒深思。
對從4月開始的專項行動,廣東省檢察院檢察長鄭紅表示,推進五位一體建設,最高人民檢察院將嚴厲查辦破壞生態環境職務犯罪作為檢察機關為期兩年的查辦和預防發生在群眾身邊、損害群眾利益職務犯罪專項工作的重點。廣東作為改革先行地,隨著經濟的持續高速發展,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的形勢日趨嚴峻。開展專項行動,就是要通過查辦案件、有效預防,為建設美麗中國提供司法保障。
充當盜採河砂“保護傘”,從副廳長到執法人員,大批幹部涉案
公佈的典型案例中,廣東省水利廳原副廳長呂英明涉嫌瀆職受賄案特別引人注目。
據介紹,在去年廣東開展的“三打兩建”行動中,辦案人員發現西江流域盜採河砂問題非常嚴重,且屢禁不止。通過初查,辦案人員發現,盜採河砂不法分子在短時間內便獲取暴利,背後利益鏈龐大。辦案部門對相關監管部門進行了調查,發現該案與時任省水利廳副廳長呂英明等人有關。
經查,2008年1月至2012年5月間,時任廣東省水利廳副廳長的呂英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濫用職權,違法批准某些企業的河道採砂許可證延期,導致西江河道被嚴重破壞、造成鉅額經濟損失。呂英明鉅額受賄初核達2000萬元。水利水政監察局副局長毛益勇等人明知不法分子在西江流域猖狂盜採河砂,卻沒有進行查處,導致西江流域河砂被大量盜採,嚴重危害防洪堤壩安全。
“西江河砂被盜採的問題已經非常嚴重,西江全流域相關負責行政許可和監督的部門,幾乎都涉嫌相關的犯罪。從副廳長到局長、水政執法人員,大批的國家工作人員涉案,涉案罪名包括瀆職、受賄等。”廣東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偵查一處副處長溫耀勳説。
分析危害生態環境職務犯罪的特點,廣東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杜言説:“危害生態環境職務犯罪重災區集中在國土礦産、林業水利、海洋城建領域,集中在負有監管責任的行政審批、執法部門,往往形成窩案、串案和利益鏈條案。”
政績觀錯位,官商勾結謀利,違規審批項目禍害環境
談及危害生態環境職務犯罪發生的原因,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教授肖濱説:“首先是部分領導幹部存在錯誤的政績觀,盲目追求GDP,為了追求一時的政績,違背科學發展觀,不惜破壞水土、大氣環境,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其次是多與貪腐的利益鏈條有關。通過查辦的案件來看,凡是違法違規審批、明顯破壞環境的項目事故,其背後都有徇私舞弊、官商勾結、權錢交易。”
例如河源三威電池有限公司污染環境案,造成91人鉛中毒、152人患上高血鉛症、經濟損失1400余萬元的嚴重後果。
據廣東省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沈丙友介紹,河源市環境保護局原局長何明亮、監督法規科原科長崔偉平在負責審批河源三威電池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環保驗收工作過程中,明知該項目未達到衛生防護距離標準,不符合環保驗收條件,仍違法批准該項目通過環保驗收,致使三威電池有限公司在生産過程中引發血鉛中毒事件。2012年12月,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何明亮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崔偉平有期徒刑二年。
重查處也重預防,建議推動行政執法與司法有效銜接
據統計,2011年至2012年,廣東全省檢察機關共受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類犯罪案件235件391人,涉及罪名主要有污染環境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此次專項行動將突出查辦群眾反映強烈、輿論高度關注的嚴重危害生態環境職務犯罪和發生在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中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破壞和阻礙生態環境建設,造成重大損失的職務犯罪。
“行政執法人員或司法人員在辦理破壞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幫助犯罪嫌疑人逃避處罰、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以及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也將是嚴查的重點。”廣東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説。
專項行動強調查辦,同時也強調預防。談及危害生態環境職務犯罪預防與對策,廣東省委黨校教授韓銳説:“首先是通過查辦案件,警醒各級領導幹部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增強生態文明和依法行政意識。保護生態環境,必須管好權力運行。此類犯罪不能得到有效懲處,我國的環境治理、節能減排等生態保護政策就不能有效落實。”
通過“專項行動”,廣東省檢方將研究危害生態環境職務犯罪發生的重點領域、部位、環節、人群、案發特點和規律,查找相關政策、規定和制度存在的問題和監督管理存在的漏洞,制定相應的預防對策,形成專項預防報告。
杜言還建議,著力推進行政執法和司法有效銜接。針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瀆職犯罪發案特點,加大對行政執法本身的監督,提前糾正和預防。通過檢察院司法介入,督促安監、環保等行政執法的落實。如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管,廣州有1萬多個隱患點,檢察院可提前介入安監,指出其危害,督促地方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