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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近親屬財物獲諒解可不認定構成犯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4月26日 19時4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記者陳菲)現實中常有這樣的案例:自導自演被綁架然後向親人敲詐勒索,這種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根據兩高發佈的司法解釋,敲詐勒索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不認為是犯罪;認定為犯罪的,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26日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作出上述規定的同時,還明確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可以對行為人酌情從寬處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解釋還規定,敲詐勒索數額較大,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二)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諒解的;(四)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根據解釋,明知他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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