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春5月27日電(記者張建、周立權)5月27日上午,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周喜軍故意殺人、盜竊案,並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周喜軍死刑。
法院判決如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17098.5元。宣判後,周喜軍提出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3月4日6時40分,被告人周喜軍來到“為家”超市,發現超市主人停放在門口的銀灰色豐田RAV4越野轎車沒有熄火,7時許,周喜軍乘超市主人忙於賣貨之機,將車盜走。上車後,周喜軍發現有嬰兒在後排座上,仍駕車駛往公主嶺市懷德鎮方向。為防止被發現,他將車牌掰下,輪轂上的紅布條解下置於車內。行駛中,將嬰兒掐、勒死。8時20分左右,周喜軍將嬰兒埋于積雪中,後將車內女式挎包、嬰兒衣物等拋至路旁溝內。
周喜軍回家後,從家人及網絡得知公安機關在本省和鄰省進行全力抓捕,也知道社會公眾在自發尋找被盜車輛及嬰兒,在無處可逃的情況下,于3月5日16時40分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鑒定,被盜車輛價值為134900元,已返還給被害人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