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 楊維漢、陳菲)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986年至2011年間,被告人劉志軍利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瀋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以下稱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的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陞、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54萬元;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運作鐵路建設工程項目中標、解決企業經營資金困難等事項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鉅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劉志軍的刑事責任。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劉志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劉志軍的親屬、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近50人旁聽了庭審。
法庭宣佈此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