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2日發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處危害生産安全犯罪,對重大、敏感的危害生産安全刑事案件,可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行提級管轄。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正確適用刑罰,對“打非治違”活動中發現的非法違法重特大事故案件及事故背後的失職瀆職及權錢交易、徇私枉法、包庇縱容等腐敗行為,要堅決依法從嚴懲處。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同時具有非法、違法生産,發現安全隱患不排除,無基本勞動安全保障,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救人員等情形,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惡劣”,堅決依法按照“情節特別惡劣”法定幅度量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要依法按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定罪處罰。貪污賄賂行為與事故發生有關聯性,職務犯罪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以行賄方式逃避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要堅決依法從重處罰。具有上述情形的案件和數罪並罰案件,原則上不適用緩刑。對服刑人員的減刑、假釋,應當從嚴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