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8日電(記者 陳菲、楊維漢)良好環境是人類生存發展的基礎,中共十八大也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然而江河污染、鎘大米、鉛中毒……一起起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為我國生態環境敲響了警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8日公佈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針對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等問題,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新規定。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7月就制定了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明確了1997年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和環境監管失職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已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對1997年刑法規定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作了進一步完善,擴大了污染物的範圍,降低了入罪門檻。
為確保法律準確、統一適用,依法嚴厲懲治、有效防範環境污染犯罪,兩高制定了這部司法解釋。最高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説:“鋻於當前環境形勢和污染情況非常嚴重,甚至在某些地區是非常嚴峻,所以我們在制定司法解釋時著重考慮了從嚴懲治。”
這部總共12條的司法解釋主要規定了8個方面的問題: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認定標準;依法嚴懲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對於環境污染犯罪的四種情形應當酌情從重處罰;從嚴懲處單位犯罪;加大對環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擊力度;對於觸犯多個罪名的從一重罪處斷;明確界定了“有毒物質”的範圍和認定標準;規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的鑒定機構及程序。
胡雲騰認為,司法解釋首先降低了污染環境罪的定罪量刑的門檻,比如過去污染環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現在一人以上重傷就可以;過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處罰,現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處罰。其次,過去認定環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項標準都要有個結果,現在不少標準規定只要有相應的行為,就可以定罪。第三,相應的降低了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這一司法解釋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