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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機關和環保部門回答環境污染犯罪熱點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6月19日 20時16分   來源:新華社

投放危險物質可被判重刑
——政法機關和環保部門有關負責人回答環境污染犯罪熱點問題

    新華社北京6月19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兩高出臺的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19日正式施行。記者就環境污染犯罪熱點問題,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雲騰、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馬維亞和環境保護部政法司副司長別濤。

    投放危險物質最高可判死刑

    問:環境污染犯罪可能同時觸犯多個罪名,司法審判將如何處理?

    答:對於觸犯多個罪名的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司法審判會“從一重罪處斷”。比如違反國家規定,故意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實質上是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可能同時觸犯刑法規定的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污染環境罪兩個罪名。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根據刑法理論和法律規定就會擇重罪處罰。

    為進一步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打擊力度,司法解釋規定了“從一重罪處斷”原則,即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佈的胡文標、丁月生投放危險物質案,就是人民法院首次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的環境污染犯罪案件。

    “滅蟻靈”“二惡英”屬“有毒物質”

    問:司法解釋對“有毒物質”的範圍和認定標準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均構成污染環境罪。

    為保障法律準確、統一適用,司法解釋專門對“有毒物質”的範圍和認定標準作出了明確界定,即危險廢物,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如“滅蟻靈”、“二惡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都屬於“有毒物質”。

    保護環境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問: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阻撓環境執法問題,公安機關和環保部門如何加強協作?

    答:公安機關在保護環境、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方面主要有兩項職責:一是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二是依法保護環境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司法解釋的實施為公安機關打擊犯罪、保護依法執行環境執法公務,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武器。同時,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確實面臨取證難、鑒定難、認定難的“三難”問題。這次司法解釋的實施也將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使公安機關部署相關警種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切實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有了標準和依據。下一步,公安機關將加強與環保部門的合作,建立有效的機制,在聯合執法、維護正常執法秩序以及案件移送、專門問題的認定等方面加強合作。

    加大有案不移、以罰代刑問責力度

    問:環保部門將怎樣強化環境執法監管措施,如何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機制?

    答:環保部門強化環境執法監管措施,一要注重源頭控制。如嚴格執行環評制度,嚴格監督排污許可、總量控制等。二要對執法監管對象中的重點企業實行重點監管。在生産經營過程中,生産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産生危險廢物的、位於環境敏感區域的企業或者過去一兩年以來不斷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要重點監管。三要加強行政執法監管的頻次,運用自動在線監控的技術手段,同時鼓勵公眾的有獎舉報,動員一切力量及時發現污染環境違法線索。

    環保部門也將加強對內部執法人員的監管,加大對執法不到位、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的行政問責力度。要建立與政法機關執法信息的正常交流機制,為公安、檢察等機關及時提供案件線索。

    環保部門與政法機關之間應該各自發揮優勢形成合力。環保部門要運用日常環保監管、監測獲得的信息和分析化驗的數據,主動及時提供給政法機關。司法解釋裏專門提到了關於鑒定的問題,對於技術性問題如果法律沒有專門規定的,環保部門應該指定專門機構及時出具檢驗報告。對於地方環保部門監測機構的監測數據經省一級環保部門認可後,要移送司法機關作為證據認定。環保部門對這部司法解釋有很強的願望去推動它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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