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6月21日電(記者胡星)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21日對被告人張磊槍擊致人死亡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張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月12日16時許,當地村民郭永華、郭永文酒後在關嶺縣坡貢鎮街上與代寸忠、代朋良因經濟賠償之事發生抓打。接警後,時任坡貢鎮派出所副所長的被告人張磊帶領協警王道勝趕到現場制止。在處警過程中,張磊、王道勝遭到郭永華、郭永文抓扯,被制止後,郭永志加入進來,與郭永華一道抓扯張磊,將張磊推到路邊溝裏。張磊起來後往後退讓並掏出手槍朝天鳴槍示警,但郭永華、郭永志繼續撲向張磊,張磊邊退邊再次朝天鳴槍示警。隨後,張磊在抓扯中連續擊發三槍,致郭永華、郭永志中彈死亡。案發後,張磊用手機分別向關嶺縣公安局和坡貢鎮負責人報告此事,並在現場等候處理。公安機關調查期間張磊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磊在處警時遭到被害人郭永志、郭永華的暴力阻撓和攻擊,經鳴槍示警無效後,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開槍致死二人,構成故意殺人罪。張磊實施開槍行為時遇到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中實行正當防衛的具體規定》第一條第(七)項“人民警察遭到暴力侵襲”的情形,其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不法侵害行為並未危及其生命安全,故其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依法減輕處罰。張磊在案發後主動向有關領導報告情況並等候處理,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張磊在羈押期間提供重要線索,使公安機關得以偵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現。根據張磊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