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記者余曉潔 傅雙琪)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組織和舉行聯合反恐演習的程序協定》的決定,批准了這一協定。
協定除序言和約尾外,由35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包括:對協定相關術語作了界定;規定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執法安全部門組織和舉行聯合反恐演習的目的、任務和程序;明確了各方反恐演習參加人員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反恐演習的保障措施;確定了“屬地為主,屬人為輔”的司法管理原則;規定了相關爭議解決程序和損失賠償辦法;規定了協定的生效和修訂程序,以及締約方退出程序。
公安部副部長楊煥寧在受國務院委託作説明時表示,完成《協定》國內審批程序,完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組織與舉行聯合反恐演習的法律基礎,積極推動上海合作組織各成員國開展打擊“三股勢力”的務實合作,對鞏固我國西北周邊穩定,維護我國安全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協定於2008年8月由我國時任外交部部長楊潔篪和上海合作組織其他成員國政府代表分別代表本國在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別簽署。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組織和舉行聯合反恐演習的程序協定》的決定
新華社北京6月29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組織和舉行聯合反恐演習的程序協定》的決定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批准2008年8月28日由時任外交部部長楊潔篪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杜尚別簽署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組織和舉行聯合反恐演習的程序協定》(以下簡稱《反恐演習程序協定》);同時聲明:
《反恐演習程序協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反恐演習程序協定》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