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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政幹部詳解“雙學籍”飛行學員招收培養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7月04日 18時48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4日電(錢高祥、徐毅)教育部和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日前聯合下發《關於做好軍地高校招收培養“雙學籍”飛行學員工作的通知》,對軍隊飛行學員招收培養模式作出重大改革。主管這一工作的總政幹部部有關負責人對這一模式進行了詳細解讀。

    這位負責人介紹,《通知》明確,“雙學籍”飛行學員的培養對象為軍隊飛行院校招收的普通高中畢業生飛行學員,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成績達到生源所在地第一批次錄控分數線,且符合相關普通高等學校錄取要求,年齡不超過19周歲(截至當年9月1日),符合飛行員招收體格檢查及心理選拔標準要求。

    新生入學後,由軍隊飛行院校組織軍政強化訓練和體驗飛行,並根據教育部、總政下達的聯合培養計劃篩選高考成績優異、體驗飛行合格的學員,于當年8月底前送到地方高校培養。聯合培養高校由教育部、總政確定,2013年先在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進行試點。聯合培養學員畢業考核合格的,分配至海、空軍和陸軍航空兵部隊從事飛行工作。

    聯合培養飛行學員註冊“雙學籍”。軍隊飛行院校按軍隊院校學員學籍註冊有關規定註冊軍校學員學籍;學員入普通高等學校後,由所在學校協調學員高考所在地省級招生部門補辦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手續,並按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註冊本校學籍。

    “雙學籍”飛行學員在普通高等院校學習期間的管理參照國防生有關規定執行,由普通高等學校和軍隊飛行院校共同負責,軍隊飛行院校可派人參與。在軍隊飛行院校學習期間,由軍隊院校負責,地方高校協助。

    學員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期間,因身體原因、違反學籍管理規定、不適合繼續在地方高校學習的,退回軍隊飛行院校按有關規定辦理。因身體原因不適合飛行的,停止飛行專業學習,轉入相關軍隊院校學習地面專業。淘汰學員由軍隊飛行院校按有關規定辦理,普通高等學校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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