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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曝光九類典型網絡商品交易違法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7月09日 19時12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9日電 為提升消費者網絡消費辨別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9日公佈了侵犯知識産權、“傍名牌”、銷售假劣商品、虛假宣傳、惡意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及商品聲譽、利用“霸王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九類典型網絡商品交易違法行為及相關案例。

    這九類網絡商品交易違法行為是: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商品。2013年1月,福建漳州市人張某,在龍文區某社區雇傭人員通過其在淘寶上的網店“某某旗艦店”從事服裝經營。當事人從廠家購進“黛欣琪”和“黛莉安”商品,一部分通過當事人的網店加價銷售,另一部分讓員工將原商品上的“黛欣琪”和“黛莉安”商標標識拆換成“蘭歐麗”商標標識後通過網店進行加價銷售。當事人更換註冊商標的行為未經商標註冊人的同意。

    ——違反企業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偽造或冒用公司名稱。2011年12月,上海市浦東區人李某某在康橋鎮川周公路3158號租借的房屋內,將從紹興某某醫藥品有限公司購進的脫脂漂白紗布加工成不同規格的分切卷,配上尺子、別針、絲帶等輔料,裝進當事人委託他人印製好的包裝盒內,製成“月美佳紗布腹帶”産品,並在産品包裝盒上使用“月美佳紗布腹帶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利用“枸杞娃娃”淘寶賬號,在淘寶網上進行展示。經查詢,該企業名稱未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屬於當事人自己偽造。

    ——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誤導消費者。2010年6月,江蘇常州江某在淘寶網上開店銷售服裝的過程中,通過從服裝市場直接購進,或在加工廠直接訂制的方式,獲得與23區、組曲、ICB、自由區等知名品牌服裝同樣款式的服裝,然後在網站的商品説明上使用23QU、組QU、IC*、自由*等文字,混淆這些服裝與知名品牌服裝的關係,使消費者將這些服裝誤認為是上述知名品牌服裝,而實際上當事人通過快遞發給消費者的是沒有任何商標的服裝。

    ——利用網頁發佈與真實情況不符的企業或商品信息,2012年1月,上海某某某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為增加企業的影響力,增加産品的銷售量,在其自有網站上對外發佈公司代理銷售的醫療器械信息。經核實,當事人對外發佈上述醫療器械産品的廣告宣傳用語,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上述産品的適用範圍明顯不一致。而當事人為推廣宣傳、增強銷量,編寫廣告用語,誤導消費者認為上述産品具有廣告宣傳所述的性能和用途,利用廣告對商品的性能和用途進行虛假宣傳。

    ——惡意詆毀,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2007年起,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在安全軟體方面所佔有的優勢地位,在未進行第三方權威測試證明的前提下,採用多種方式,公開宣佈其多家競爭對手的産品存在安全隱患,捏造虛假事實或扭曲、隱瞞競爭對手産品的真實情況,誤導限制用戶自主選擇不同的服務,嚴重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具體採用方式為三大類:第一大類為主觀攔截競爭對手産品的默認設置與安裝。第二大類為誘導卸載。第三大類為影響使用。

    ——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利益。2012年2月,江蘇泰州人戴某、吳某某協商共同投資,合夥在淘寶網上開設店舖,銷售泰爾維亭超級P57蝴蝶亞複合食用仙人掌減肥食品。2012年5月,江蘇省泰州市工商機關聯合公安部門,權利主張人泰爾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員對當事人位於泰興市內的實體經營場所進行了檢查,現場鑒定該泰爾維亭超級P57蝴蝶亞複合食用仙人掌均為假冒。

    ——未經許可,從事法律法規規定須取得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的經營活動。2011年4月,北京某某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在湖北襄陽設立分公司,並在該公司開設的團購網站上開設襄陽團購頻道(分站),在襄陽境內開展網絡團購業務。該分支機構2011年4月開始正式營業,招聘員工30人,人均月工資1400元,至2011年6月已與27戶用戶簽訂了合作協議。該分公司的整個管理及組織架構,完全按照現代公司制度的分公司的企業組織形式來運作。但直至工商機關立案調查時,當事人一直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

    ——違反相關規定,擅自洩露或出賣消費者個人信息。2011年,重慶人周某建立了名為“永川在線商城”的網絡交易平臺,並在其平臺首頁公告欄發佈公告,未經同意,擅自披露了消費者陳某的個人信息數據,包括真實姓名、住址、職業、工作單位和手機號碼。消費者多次與其溝通刪除,均未得到理會。接到舉報後,當地工商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但一週後,工商機關再對該網站進行檢查時,發現該網站仍未改正,因此決定立案調查,現已給予行政處罰處理。

    ——利用格式合同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侵害消費者權益。2007年10月,上海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建“返利網”網站,引導消費者到與當事人有合作關係的電子商務商家處購買商品,交易成功後,電子商務商家向當事人支付一定比率的佣金,當事人將佣金中的一部分以返利的形式返還給成功交易的消費者。消費者須與當事人簽訂《返利網用戶使用協議》並註冊成為會員。經調查,該協議中明顯存在當事人利用格式條款免除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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