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3日電(記者 劉奕湛)國務院法制辦23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規定,在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保護範圍內,禁止建設、設置影響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使用效能的設備和電磁障礙物體,不得從事影響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的活動。
徵求意見稿進一步規範了軍事設施保護法的保護範圍,明確了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作戰工程外圍安全保護範圍的劃定程序和條件,完善了軍地雙方的管理職責和協同機制,充實了軍事設施保護措施。
徵求意見稿規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設立標誌牌。標誌牌的樣式由總參謀部規定,標誌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設立,設立位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共同確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依法撤銷或者變更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拆除或者變更相應標誌牌。
徵求意見稿強調,禁止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進入軍事禁區,禁止對軍事禁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禁止在軍事禁區上空進行低空飛行活動,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准的除外。在水域軍事禁區內,禁止建築、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産養殖、捕撈以及其他有礙軍用艦船行動和安全保密的活動。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