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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7月23日 21時37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23日電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為了落實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有必要制定本條例對普通簽證的簽發管理和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作出規定。同時,實施這一條例,對於擴大對外開放,推動旅遊業繁榮發展,匯聚經濟發展需要的高端人才,具有多方面的積極作用。

    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事關我國國家安全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大局,在條例草案審查過程中,主要是考慮能夠處理好條例與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關係。對於出境入境管理法設立的相關制度措施需要進一步明確、細化的,作了具體規定。處理好維護國家安全與便利外國人入境出境的關係。條例在規範普通簽證簽發管理和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時,既考慮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加強相關審核措施,使不該進的人進不來,需要管的人管得住,又要為正常人員往來提供必要的便利。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經對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作了比較全面的規範,條例重點對普通簽證的類別和簽發作了規定,對外國人停留居留管理作了進一步細化。

    為了貫徹出境入境管理法確定的“服務與管理並重”原則,條例規定,國家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與配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加強信息交流與協調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外國人入境出境服務和管理工作。在簽證簽發管理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國務院部門應當在部門門戶網站、受理出境入境證件申請的地點等場所,提供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規和其他需要外國人知悉的信息。

    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根據外國人申請入境的事由,將普通簽證分為D字、Z字、X字、F字、L字、G字、C字、J字8類,分別對應定居、工作、學習、訪問、旅遊、過境、乘務、記者等事由。其中,F字簽證和L字簽證涵蓋多種入境事由,不利於外國人入境後的服務和管理。為了使簽證類別能夠準確反映外國人入境事由,實現外國人入境後的精細化管理,條例在保留現行簽證分類基本不變的基礎上,重點對現行F字簽證、L字簽證作了拆分,並新增加了R字簽證,普通簽證類別由目前的8類調整為12類。

    對於外國人停留居留的管理,條例明確了外國人申請簽證的延期、換發、補發和申請辦理停留證件符合受理規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出具有效期不超過7日的受理回執,並在受理回執有效期內作出是否簽發的決定。

    為了落實出境入境管理法解決外國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問題的總體思路,條例規定,建立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加強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並實現有關信息共享。為了進一步提高簽證的簽發質量,條例規定,駐外簽證機關在簽發簽證時,需要向中國境內有關部門和單位核實有關信息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還增加了規範外國留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和實習的規定。為了落實出境入境管理法對非法就業的相關規定,條例規定,外國留學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學或者實習的,經所在學校同意後,應當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在居留證件上加注勤工助學或者實習信息。

    進一步明確了聘用外國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國留學生的單位的報告義務,規定:外國人離職或者變更工作地域、招收的留學生因為畢業等原因離開原招收單位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告。

    此外,條例還規範了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了調查和遣返措施,條例對公安機關實施拘留審查、限制活動範圍、遣送出境等措施需要履行的法律手續作了進一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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