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6日電(記者何雨欣)記者26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便利對外支付外匯和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公告,對境內機構和個人獲取境外提供服務支付外匯相關涉稅管理做出修訂。
公告稱,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列外匯資金,除特殊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産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相關負責人介紹,公告是基於我國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匯支付便利性的需求不斷提高做出的,以前是要求單筆支付3萬美元以上外匯資金需開具稅務證明,現在門檻提高到5萬美元,且由開具稅務證明改為稅務備案,簡化了程序,減輕了納稅負擔。
“原來外匯支付,納稅人國稅、地稅都要開稅務證明,現在只需到國稅備案,由國、地稅進行信息交換。”山東省淄博市國稅局大企業和國際稅務管理科副科長趙文利介紹,“也不需要提供合同、發票、付匯文書等過多材料,只需要提供合同複印件或交易憑證就行,可以説大大簡化了手續,減輕了納稅人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