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汕頭7月29日電(林軍強、馬俊煒)《汕頭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將於8月1日在廣東省汕頭市開始施行。這是汕頭經濟特區利用地方立法權加強在反腐敗領域的新舉措。
在29日舉行的汕頭市貫徹實施《汕頭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座談會上,汕頭市人民檢察院、汕頭市財政局、汕頭市審計局等單位的代表表示,將利用此契機,在工作機制、預防腐敗主體、預防腐敗制度與措施等,利用《汕頭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賦予的法律依據,對當前社會關注的“防止利益衝突”“裸官”“個人重大事項報告”“三公經費”等熱點問題進行預防、反腐工作。
《汕頭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分為總則、預防主體與職責、預防制度與措施、監督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六十一條。條例強調,要以有效防範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為重點,強化對權力運轉的約束和監督。條例還對“利益衝突制度”“利益回避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三公經費公開制度”等社會熱點話題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