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記者陳煒偉、朱立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31日通報,中儲糧黑龍江分公司林甸直屬庫“5·31”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已經安全監管總局、監察部審核批准,認定為責任事故,對涉嫌犯罪的6名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9名責任人分別依規依紀給予處分。
據通報,5月31日,中儲糧黑龍江分公司林甸直屬庫發生火災,造成80個糧囤、攬堆過火和惡劣的社會影響,直接經濟損失307.9萬元。
經調查認定,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糧庫作業過程中,皮帶式輸送機在振動狀態下電源導線與配電箱箱體孔洞邊緣産生摩擦,導致電源導線絕緣皮破損漏電並打火,引燃可燃物葦柵和麻袋,並蔓延至其他79個糧囤、攬堆貨位的葦柵苫蓋物。
通報指出,管理原因包括:中儲糧黑龍江分公司林甸直屬庫各級安全生産責任制及安全生産規章制度不落實,現場安全管理混亂;違規違章安裝敷設設備設施及電纜(線),重要防火區域電纜電線未進行穿管保護、用電設備沒有漏電保護設施;在惡劣天氣下違規違章指揮和進行運糧、攢堆作業;安全投入嚴重欠賬,新建臨時儲位沒有消防管網和消防栓等消防設施,儲位之間沒有採取物理隔離,僅有的一台消防車還處於無水無油狀態,達不到消防工作基本要求;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不徹底,安全教育培訓及應急管理不力,未對員工及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未開展消防安全應急演練。中儲糧黑龍江分公司對林甸直屬庫存在的嚴重安全生産問題監督檢查不力、管理嚴重缺失。中儲糧對其分公司及其直屬庫的安全生産工作重視不夠,監督管理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林甸直屬庫存在的嚴重安全生産問題失察。林甸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監管責任不落實,組織開展“打非治違”工作和監督檢查不得力,未能及時發現和督促企業對存在的事故隱患進行整改。
根據調查結果和有關法紀規定,對中儲糧黑龍江分公司林甸直屬庫主任、法定代表人郜彥平和副主任于國春、羅洪權等6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給予中儲糧倉儲管理部部長龐映彪降級處分;中儲糧黑龍江分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楊寶興,副總經理劉傑和倉儲管理處處長麻志偉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大慶市公安消防支隊林甸消防大隊長于立忠記過處分;林甸縣副縣長李洪傑記過處分。責成中儲糧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事故調查報告由黑龍江省全文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