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時、公正辦理自賠案件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就《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8月9日電(記者 陳菲)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深入推進,群眾對於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了更高關切和期待,人民法院辦理的自賠案件數量逐年增多。為統一、規範法院辦理自賠案件各項工作,確保及時、公正處理賠償請求人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最高法院9日公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規定》。
問:出臺規定的背景和其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負責審查處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分為兩類,一類是人民法院辦理的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即自賠案件;另一類是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以其他國家機關或下級人民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根據國家賠償法,以上兩類案件分別適用不同的審查處理程序,兩種程序共同構成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程序制度的基礎性內容。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但對於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的程序,國家賠償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
實踐中,許多法院積極創新工作方式,引入聽證制度,加強協商力度,妥善處理涉賠矛盾的成效較為明顯,但仍然難以滿足人民群眾通過公開、公正程序實現合法權益的新期待、新要求。為此,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多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規範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的工作建議。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賠償法,規範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的程序,提高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工作水平,有必要對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的程序制定專門的司法解釋。
問:規定在適用範圍上有什麼特點,在辦案機構上有無具體安排?
答:關於辦案機構。國家賠償法頒布實施以來,絕大部分基層人民法院成立了國家賠償小組或理賠小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都依法設立了賠償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實踐證明,由專門機構和專人負責辦理自賠案件,能較好地保證案件處理質量和效率。因此,規定明確基層人民法院國家賠償小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負責辦理本院的自賠案件。此外,規定重申,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對自賠案件予以立案審查,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符合該規定列舉的條件的,方予立案受理。
問:在規範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提高工作要求等方面有何具體規定?
答:在規範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程序方面,完善了自賠案件的承辦與決定方式、辦案方式、自賠協商以及中止、終結辦理案件等制度。
例如,關於辦案方式。規定明確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應當進行全面審查,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必要時法院可以採取調取原審判、執行案卷,向原案件承辦部門或有關人員調查、核實情況等。針對爭議較大、案情疑難複雜的自賠案件,規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原案件承辦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舉行聽證。此外,在提高自賠工作要求方面,規定還統一、規範了以下事項:一是製作筆錄,要求人民法院辦理自賠案件中,聽取意見、調查核實情況、進行聽證,以及開展協商工作的,應當製作筆錄;二是明確工作時限,規定了決定是否回避及其復議的時限,作出並送達賠償決定的時限,扣除辦案期限的條件,以及辦理申請支付賠償金相關事宜的時限;三是詳細規定了國家賠償決定書必須載明的事項等。
問:規定對賠償請求人申請支付賠償金做了哪些規定?
答:其一,對於賠償請求人向人民法院當面提交申請支付材料,規定應當出具收訖憑證;對於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予以記錄。其二,對於賠償請求人提交申請支付材料三種不同的情形,如材料真實有效、材料不完整、材料虛假無效的,明確了相應的處理方式、補正方法和工作時限。其三,對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賠償請求人申請支付材料的,明確應當限期通知並説明理由,並規定此種情形下賠償請求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核,同時列明了相關工作時限要求。其四,對於財政部門告知人民法院申請支付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規定由人民法院限期按要求提交補正材料,需要賠償請求人補正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其五,明確財政部門告知人民法院已經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賠償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