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2日電(記者 何雨欣)記者22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落實國務院對部分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優惠政策,稅務總局近日下發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明確。
今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8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具體到這一政策的執行上,這份公告明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包含“月銷售額或營業額為2萬元”。
按照現行規定,部分納稅人可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為避免按月區分,便於實際操作,公告明確,這部分納稅人中,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對於納稅人既屬於增值稅納稅人,又屬於營業稅納稅人,公告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該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營業額。
此外,公告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月初或月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時,尚不能確定其月銷售額是否達到2萬元(季銷售額6萬元),而按現行規定,其申請代開發票時,應先繳納增值稅稅款。於是從既保護納稅人利益,又保證稅款安全的角度,做了上述規定。”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解讀時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