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4日電(記者 韓潔 高立)記者4日從財政部獲悉,修訂後的《中央財政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已于8月23日起正式施行,與現行2004年印發的管理暫行辦法相比,新辦法調整較多,更強調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長遠發展和組織創新。
合作組織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加快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的專項資金。
新管理辦法明確,專項資金支持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股份合作社、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專業技術協會等多種形式。
與暫行辦法相比,新管理辦法補充調整了合作組織發展資金扶持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應具備的條件,除要求依據有關規定註冊登記,具有符合“民辦、民管、民享”原則的農民合作組織章程;財務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民主管理決策等規範要求;服務網絡健全,能有效地為合作組織成員提供農業專業服務;合作組織成員原則上不少於100戶,同時具有一定的産業基礎,還新增要求“具備管護能力,能確保項目形成的資産長期發揮作用”。
此外,新管理辦法明確,合作組織發展資金重點支持的範圍包括:引進新品種和推廣新技術;提供專業技術、管理知識培訓及服務;組織標準化生産;農産品初加工、整理、儲存和保鮮;獲得認證、品牌培育、市場營銷和信息諮詢等服務;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創新發展;改善服務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