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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改會風 堵漏洞 剎奢侈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9月23日 19時42分   來源:新華社

    改會風 堵漏洞 剎奢侈風
——聚焦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新規 

    新華社北京9月23日電(新華社記者韓潔、高立、張曉博)會議費是公務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制度規定加強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但超規模開會、超標準列支費用、會議費報銷審查不嚴等問題依然存在,造成了財政資金的損失浪費,也助長了奢侈浪費之風。

    23日,最新修訂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正式亮相。在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倡導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大背景下,會議費新規有何亮點?與現行規定有何變化?記者採訪了財政部行政政法司有關負責人和權威專家。

    一個“和”字強調規範對象“全覆蓋”

    記者對比發現,新修訂的《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與現行2006年出臺的《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以及2007年和2008年出臺的兩個補充通知規定《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補充規定》《關於調整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開支標準的通知》相比,多出了一個“和”字。

    財政部行政政法司有關負責人指出,之前的會議費管理辦法主要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其他中央國家機關比照執行,對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問題未作明確規定。而此次《辦法》適用於所有中央和國家機關,即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召開的會議都要執行。同時中央事業單位會議費管理也要參照《辦法》執行。

    “規範對象實現全覆蓋,有助於剎住會議氾濫之風。”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胡怡建説,我國行政經費中會議費佔比不低,國家加強會議費管理,一方面是財政收入增速放緩背景下的積極應對,也是國家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努力。

    四大新舉措堵管理漏洞

    財政部行政政法司有關負責人介紹,針對目前計劃外會議時有召開、會議規模和開支超出標準等突出問題,《辦法》明確四大新舉措加強會議費管理。

    一是強化會議年度計劃和審批管理制度,規定所有會議必須納入單位的年度會議計劃,進一步明確各類會議的報批程序和審批制度;

    二是嚴格會議費預算管理,將會議費納入部門預算,單獨列示,並要求會議費預算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執行中不得突破;

    三是嚴格會議費報銷和支付管理。報銷時須附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單、定點飯店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憑證等,並規定會議費支付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四是建立會議費公示制度和會議年度報告制度。各單位應當將非涉密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參會人數、經費開支等情況在單位內部公示,具備條件的應向社會公開。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説,這四項新舉措如同道道閘門,對會議費開支層層審核,如果能切實得到執行,將有助於解決當前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問題。

    四類會議管理更細化

    與現行規定相比,新《辦法》將各單位會議分為四類,從原先只管理大型會議,變為現在將各種小型研討會、座談會、評審會在內所有會議納入管理。

    財政部行政政法司有關負責人説,新《辦法》壓縮了會期,要求一類會議按批准文件從嚴控制會期;二類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會期也由原來一般不超過3天壓縮為不得超過2天;三、四類會議的會期也不得超過2天。同時,控制參會人數,二、三、四類會議參會總人數不得超過300人、150人和50人。二、三類會議工作人員比例分別從原來的20%和15%降低至15%和10%以內。

    《辦法》改進了會議形式,要求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召開會議,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此外,限制了會議地點。參會人員以在京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京外召開;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不能夠採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召開的會議應當到定點飯店召開;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外地代表的會議,原則上在單位內部會議室召開,不安排住宿,並明確要求二、三、四類會議應當在四星級以下(含四星)定點飯店召開。

    白景明説,《辦法》擴大了會議管理範疇,改變以往略顯粗放的管理方式,進一步嚴格會議天數、參會人員、會議代表中工作人員的比例等,管理更加細化,也降低了會務成本。

    11項禁令狠剎奢侈辦會風

    根據《辦法》,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會議費實行綜合定額控制,一類會議每人每天660元,二類會議550元,三、四類會議450元。

    值得關注的是,為落實中央八項規定要求,《辦法》對會議活動提出了11條禁止性規定: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用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會議用餐應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分量,安排自助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議會場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影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産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遊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等。

    財政部行政政法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強化監督和問責是確保會議費管理各項措施全面貫徹落實的重要手段。《辦法》強化了對會議費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對計劃外召開會議、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會議費、虛報會議人數和天數進行報銷、違反規定擴大會議開支範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等違反《辦法》規定的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相關鏈結
· 2014年起中央和國家機關將實行會議費管理新規
· 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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