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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9月26日 19時20分   來源:新華社

 謠言止于法治
——律師、法官和檢察官解讀兩高關於
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司法解釋

    新華社北京9月26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後,對於規範網絡管理、凈化網絡環境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也出現對執法過程中存在個別偏失現象的質疑。

    如何正確理解並使用這一司法解釋?26日,來自全國律協、最高法、最高檢的律師、法官、檢察官等對此進行了解答。

    “5000次”“500次”:入罪標準如何出臺?

    司法解釋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為何要制定這樣的量化標準?來源是什麼?

    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張金龍説,法律需要作出這種量化的界定。如不滿18周歲不適用死刑、貪污10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等等。沒有標準法律就無法執行。

    最高法院的審判員杜曦明介紹説,司法解釋出臺前,兩高進行了一年多的調研,收集了大量案例,對具體數量徵集了相關部門意見,並進行了慎重研究和專業論證。此外,也參考了司法先例。2010年兩高出臺司法解釋為淫穢電子信息“定刑”,就明確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內容含有不滿十四週歲未成年人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千次以上的”,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打擊的是信息的捏造者、發佈者,而不是轉發者。”杜曦明説。

    “既是授權,也是限定”:考驗基層執法水平

    近年來,網絡亂象愈演愈烈,明確劃分網絡言論的法律邊界勢在必行。專家表示,解釋的出臺具有很強的現實性和必要性。出臺後,執法就成為大家最關心的問題。

    “一個好的制度,執法最為關鍵,這一解釋對基層公安機關的執法水平是一個考驗。”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周賽軍説。

    高子程律師指出,司法解釋出臺後,實踐中發現有“歪嘴和尚念歪經”的問題。為防止極個別的執法人員和執法機關利用這一善意的司法解釋實施打擊報復,要提高執法機關的執法水平,嚴格執法,加強監督。

    “解釋既是授權,也是限定權利。”許蘭亭律師認為,要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刑法是“最後的手段”,如果不構成犯罪,就堅決不能動用刑罰。

    對於目前執行中出現的個別偏差,劉靜坤審判員表示,最高法對此非常重視,已經對地方法院進行指導,並提出嚴格要求,將進一步統一執法標準,規範執法行為,併發布典型案例,進行有針對性的指導和規範。

    “不是壓制,而是保護”:不會影響言論自由

    專家指出,國家賦予公民充分的言論自由,並不意味著可以隨心所欲地發表任何不負責任的言論。正因為如此,絕大多數國家刑法均規定有“誹謗罪”。司法解釋的出臺,不僅有利於依法打擊網絡犯罪,也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廣大網民的表達權,體現出教育、引導為主的精神。

    周賽軍認為,解釋劃清了罪與非罪的界限,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統一了辦案標準,是一種辦案的工具而不是管制的工具。因此在遏制網絡社會犯罪的同時,不會傷害言論自由和保障人權。

    “解釋也是一種宣示性文件,告訴網民: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杜曦明説,打擊和保護應該並重,不能壓制批評的聲音。對於“網絡反腐”“微博反腐”,有關部門要認真對待,積極核實,及時公佈調查結果。如果不是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則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的實施,也給行政機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岳運生律師認為,謠言之所以流行,信息不能及時公開是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政府要增強透明度,媒體也要加強自律。

    “司法解釋應充分發揮‘正能量’的作用,既要打擊犯罪,也要保障人權,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許蘭亭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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