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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佈3起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典型案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9月29日 20時09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29日電(記者 王思北、陳菲)最高人民法院29日公佈了3起地方法院審理的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典型案例。

    熊毅謊稱“航班有炸彈”被判刑四年

    2012年8月30日22時許,被告人熊毅得知債主將搭乘航班向其索債,為阻止或遲滯債主到達,遂撥打深圳機場客服投訴電話,謊稱當天從襄陽至深圳的深圳航空公司某航班上有爆炸物,將於飛機起飛後45分鐘爆炸。深圳航空公司接到通報後,隨即啟動一級響應程序,協調空管部門指揮該航班緊急備降武漢天河機場。緊急備降期間,導致空中9個航班緊急避讓,武漢天河機場地面待命航班全部停止起飛並啟動了二級應急響應程序,調動消防、武警等多個部門200多人到現場應急處置,深圳航空公司為運送滯留在機場的乘客,臨時增加2個航班,給深圳航空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7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熊毅故意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熊毅有期徒刑四年。判決宣告後,被告人熊毅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潘君謊稱“派出所有炸彈”被判刑一年三個月

    2010年11月30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潘君在廣州海珠區赤沙南約街邊使用手機撥打“110”報警電話,編造“在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分局官洲派出所內裝了炸彈,會在15分鐘後爆炸”的虛假恐怖信息,造成公安機關出動大量警力對官洲派出所及周圍進行排查。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潘君編造爆炸威脅的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被告人潘君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張琬奇謊稱“體育館有炸彈”被判刑兩年

    2007年3月23日19時許,被告人張琬奇因和前男友宮某某之間有經濟糾紛,到宮某某承包的北京大學第二體育館歌舞廳欲收取當日的營業款。遭到拒絕後,張琬奇使用手機撥打110報警,謊稱北京大學第二體育館內有炸彈,造成公安機關出動多名警力趕赴現場進行排查,並疏散館內群眾200余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琬奇編造爆炸等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張琬奇有期徒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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