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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9月30日 09時27分   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2013年9月30日,國務院公佈了《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日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什麼是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

    答: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就是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是政府承擔公共服務的新模式,是現代國家行政管理理念和模式的創新,是我國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問:《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公共服務體系和制度建設不斷推進,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同時,與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相比,仍需要政府進一步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有效動員社會力量,構建多層次、多方式、多元化的公共服務供給體系,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

    近年來,一些地方立足實際,積極探索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取得了良好效果,積累了寶貴經驗。但從總體上看仍處於探索階段,迫切需要出臺全國性政策,指導和推動各地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

    新一屆國務院對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善公共服務作出重大部署,明確要求在公共服務領域更多利用社會力量,加大購買服務的力度。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進一步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務,是惠及人民群眾、深化社會領域改革的重大措施,是加快服務業發展、擴大服務業開放、引導有效需求的關鍵之舉,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推進政事、政社分開的必然要求。出臺《指導意見》,對於深化社會領域改革、推動政府職能轉變、整理利用社會資源、激發經濟社會活力、增加公共服務供給、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問《指導意見》的基本定位是什麼?

    答:鋻於當前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尚處於探索階段,進展程度不一,做法也不盡相同,在全國層面制定具體制度的時機還不成熟。比較符合實際的做法是,先研究出臺指導性意見,鼓勵、支持和指導地方推進工作,根據進展情況再總結經驗、完善辦法,逐步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因此,《指導意見》的基本定位是做好頂層設計,相關政策設計注重原則性、方向性、統籌性和指導性。既鼓勵支持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主動性、積極性,又明確一些基本原則要求,確保規範操作、穩妥推進。

    問:如何理解《指導意見》中關於“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的界定?

    答:關於購買主體。《指導意見》將購買主體界定為“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同時提出,“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主要有以下方面考慮:一是目前存在一些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如環境保護督查監管機構、海洋維權巡航執法機構等,這類事業單位的改革方向是轉為行政機關,將其納入購買主體,有利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工作相銜接;二是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如公立醫院、公立學校等,是政府設立的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的主體,其中涉及的購買服務問題宜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進展情況逐步研究推進;三是群團組織主要是指婦聯、工會、團委等,這些單位一直納入行政編制並按照公務員管理,經費也由國家財政負擔,雖然不屬於行政機關,但其工作職責和提供的服務也可以採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方式。

    關於承接主體。《指導意見》界定的承接主體為“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需要説明的是,承接主體必備的基本條件是獨立的法人,能夠承擔民事責任。承接主體的具體資質條件,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項目的性質和質量要求確定。

    問:請問《指導意見》中關於“購買內容”的範圍如何確定?

    答:《指導意見》提出的購買內容包括基本公共服務和非基本公共服務。由於我國仍處於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和社會發展轉型時期,政府提供服務的內容和社會力量承接服務的能力也在不斷調整變化之中;同時,我國區域間發展很不平衡,各地需求及社會力量承接服務的能力不盡相同,明確全國統一的購買服務項目範圍不切實際。因此,《指導意見》沒有列舉購買服務的具體範圍,而是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為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這樣既有利於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劃分服務類別、制定購買範圍目錄,又能為將來購買範圍的動態調整留有餘地。此外,為了防止向社會力量購買有些明顯不屬於政府職能範圍、或只能由政府直接提供的服務項目,《指導意見》對購買內容明確提出了禁止性要求。

    問:對於貫徹落實好《指導意見》有哪些考慮?

    答:下一步財政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要求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組織實施工作。梳理彙編相關政策文件,開展政策培訓,指導地方規範操作。根據《指導意見》選擇部分中央部門開展試點,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中央部門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具體辦法。密切跟蹤地方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給予政策指導。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加強宣傳引導並做好政策解讀,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二是研究完善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財政與財務管理辦法。研究細化和完善政府採購有關規定,擬定將政府購買服務納入政府採購的具體條件、程序和監督管理辦法。研究政府購買服務與部門預算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銜接問題,確保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制度化安排和規範化運行。研究完善支持政府購買服務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是做好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銜接。研究向公益類事業單位購買服務的具體辦法,實現由“養人”向“養事”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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