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草案又作最新修改
“篡改商品生産日期擔行政責任”有望入法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霍小光、崔清新)記者從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獲悉,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草案,已根據本次常委會審議意見作了最新修改,建議表決稿已印發會議。草案明確了篡改商品生産日期擔行政責任、進一步細化了網購無理由退貨制度、確定了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實施日期。
21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的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草案,列舉了經營者面臨行政處罰的十種情形,其中第四項是“偽造商品的産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建議表決稿將該項修改為“偽造商品的産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産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這樣,經營者若有十種情形之一的,情節嚴重的,將被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分組審議中,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周素明説,我國在食品領域用得比較多的物流信息碼,是包括生産廠家、運輸業、消費者在內的整個供應鏈中的一個共享數據,是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服務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個重要手段。現實中常有不良商家將其破壞掉,如法律中明確規定這種行為違法,就能起到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作用。
針對草案中對幾種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的規定,包括“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不易退貨的”一款,建議表決稿將該款修改為“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有常委會委員舉例説,網購時,經營者銷售內衣類商品,根據其性質不宜退貨,並在銷售條件中寫明不退貨的,消費者如在購買時確認了這個條件,到貨後就不可以“無理由退貨”條款要求退貨。
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施行日期,草案原定為2014年1月1日,建議表決稿將其修改為2014年3月15日,即自明年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起施行。
此外,針對有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和技術手段要求消費者提供個人信息,作為提供商品、服務的條件,或以拒絕提供商品、服務,強制消費者接受其不合理的條件,建議表決稿增加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因考慮到廣告法和藥品管理法對藥品廣告已有具體規定,建議表決稿刪去了草案中關於虛假廣告和違法藥品廣告的責任條款中有關藥品廣告的規定。同時增加了以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推薦商品或者服務的連帶責任的規定。
建議表決稿還明確了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增加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將“消費者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消費者推薦特定商品和服務”修改為消費者組織“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