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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四部門依法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24日 20時15分   來源:新華社

斬斷“魔爪”為兒童撐起“保護傘”
——聚焦四部門懲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意見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新華社記者陳菲、楊維漢、王思北)海南“校長帶女生開房”案、河南一官員強姦11名幼女案以及浙江、甘肅、貴州等地發生的侵害女童案,使政法機關打擊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4日聯合出臺《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這部指導政法機關辦案的意見將成為斬斷伸向兒童“魔爪”、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利器。

    嚴懲性侵幼女 堵塞是否“明知”漏洞

    幼女身心、智力尚未發育成熟,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低,易受犯罪侵害,且一旦遭受性侵害,會給其一生幸福蒙上陰影。因此,對幼女特殊保護是世界各國的基本共識。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和司法實踐,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構成強姦罪,不要求採取強制手段實施。對於使用暴力、脅迫或者任何其他強制手段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無論是否“明知”被害人為幼女,毫無疑問,都要以強姦罪論處,從重處罰。

    “但實踐中,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與幼女發生性關係,而以各種理由辯解係與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給審查認定案件事實造成一定困難。”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説。

    因此意見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都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予以定罪處罰。

    據了解,制定意見過程中,各方普遍反映,應當對不滿12周歲的幼女予以絕對保護,而且該年齡段的被害人通常外在幼女特徵也較為明顯。對此意見規定,對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孫軍工説:“對於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這既是我國一貫重視幼女保護刑事政策的傳承和延伸,也契合了當今各國強化幼女權益保護的世界潮流。”孫軍工表示。

    嚴懲“校園性侵” 教室內強姦處10年以上刑罰

    今年以來,海南、安徽、河南等地相繼爆出多起教師性侵學生案件。針對頻繁發生的“校園性侵”等犯罪,意見明確規定,對幼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應當以強姦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周峰指出:“我國刑法對不滿14周歲的幼女確立了特殊保護原則。實踐中,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少女雖然比幼女的認知、判斷能力有所增強,但其身心發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學習和物質條件方面對監護人、教師等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存在一定服從、依賴關係,容易在非自願狀態下受到性侵害。”

    意見明確規定,對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

    對於一些人以金錢財物作誘餌或者作為交換,對幼女進行姦淫的行為,周峰強調,不能以是否給付幼女金錢財物作為區分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的界限。“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姦罪論處。”周峰説。

    實踐中,個別教師借職務之便,以輔導功課等名義,在教室內其他學生在場的情況下,利用課桌遮擋,對年幼學童進行猥褻,罪行令人髮指。

    意見考慮校園的“涉眾性”和“供多數人使用”的功能以及此類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明確規定,在校園或者游泳館、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相關規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強姦,屬於加重處罰情節,構成猥褻犯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構成強姦罪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內處罰。

    “重上加嚴”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性侵等七種情形

    我國刑法規定,姦淫幼女,猥褻兒童的,從重處罰。“對於強姦已滿14周歲未成年少女的,法院在審判中一般也酌定從重處罰。”孫軍工介紹,意見從犯罪主體、地點、手段、對象、後果、行為人的一貫表現等方面,對從重處罰情節做了具體規定,體現依法嚴懲的刑事政策。

    意見列舉的七種從重處罰情節主要是: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採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實施姦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對不滿12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後果的;有強姦、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肖振猛指出,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實施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更要從嚴懲處,這從犯罪主體的特殊身份上體現了從重處罰的要求,對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積極的意義。

    “經查實,如果存在意見規定的七種情形,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應該向審判機關提出應當從重處罰的量刑意見。”肖振猛説。

    從嚴控制緩刑 可視情宣告“禁止令”

    根據意見,對於強姦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視情宣告禁止令,禁止其接觸未成年人。

    “這既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總體上依法嚴懲的指導思想,也有助於加強對性侵害犯罪分子的特殊預防。”孫軍工説。

    周峰在回答記者提問時介紹,在國外早就有實施禁止令的制度,我國禁止令制度是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後開始實施的。在性侵害犯罪方面實施禁止令制度實際上也是剝奪再犯的機會和可能性,是從預防犯罪的角度考慮的。

    根據意見,禁止令將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

    “一旦實施禁止令,犯罪分子就不能從事與未成年有關的工作和活動。如果違反了禁止令的話會有相應的處罰措施。”周峰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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