築牢從嚴管理幹部制度“防火墻”
——解讀中央組織部出臺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新規
新華社北京10月30日電(記者華春雨、羅沙、史競男)中央組織部日前印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較以往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和增加了多個方面的內容。
專家認為,《意見》的出臺使相關政策法規制度更加周延,進一步築牢了從嚴管理幹部的制度“防火墻”。
堵塞漏洞
“從嚴治黨,關鍵是管好幹部。”中央黨校教授戴焰軍説,《意見》在原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總結近年來實際工作的經驗,對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的一系列規定作了進一步的重要修改,使其更為完善。這也使其成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成果。
《意見》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同時規定,“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對照中組部2008年下發的文件可以發現,此前的文件規定,“退出現職、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業任職”,這對“退出現職、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官員留下了制度的“縫隙”。
“現實中,一些退出現職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或任職,造成了負面的社會影響。”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表示,此次下發的《意見》已經明確規定,這些幹部也不得在企業兼職或任職,堵嚴了“口子”。
再對照中紀委于2008年下發的文件,不難發現,該文件僅就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作了規範,對其他黨政領導幹部在其他企業兼職(任職)未作規定。而此次下發的《意見》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的所有黨政領導幹部到各類企業兼任(擔任)各種職務的行為統一作了規範,填補了此前的又一項政策空白。
另外,此次下發的《意見》還首次對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的數量、年齡、任期等進行了規定,堵住了此前的制度漏洞,為杜絕一人兼多職、長期兼職、連續兼職等現象提供了保證。
根據《意見》,凡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
嚴格管理
在堵住原有制度漏洞的同時,《意見》對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或任職的審批程序、兼職或任職期間的管理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規定。
《意見》明確: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説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
《意見》還規定: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説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戴焰軍表示,從審批程序來看,《意見》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將適用範圍從中管幹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擴展到了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的所有黨政領導幹部到各類企業兼任(擔任)各種職務,進一步從嚴管理,加以規範。
而對領導幹部在兼職或任職期間的管理方面,《意見》明確,“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同時《意見》還制定了具體管理辦法:“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如實報告單位組織。”
專家表示,以往文件主要對不得兼職(任職)的情況和兼職審批的程序作了規定,但對經批准兼職(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在兼職(任職)期間的管理沒有規定,一些幹部違規取酬,組織上也不知情。
“針對這種情況,《意見》新增加的這些明確要求,將領導幹部兼職期間的管理進行了制度化、規範化。”戴焰軍説。
清理規範
專家介紹,黨中央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一直高度重視,並不斷採取措施進行治理和規範。“制度就是在實踐中不斷充實完善的,不斷發現問題,不斷堵上漏洞,不斷完善制度。”辛鳴説。
2004年,中組部下發《關於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清理的通知》後,全國就曾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進行過一次大規模的清理。
在那次清理工作中,全國按照規定應當進行清理的8400余名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中,共有8000余名辭去或被免去所兼職務。
“不過,當時清理的主要對像是現職的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幹部,未涉及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以及縣處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辛鳴説,而且,從2004年至今已經過去將近十年,其間也有一些反彈的情況。
本次下發的《意見》再次要求,“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清理工作完成後,如再發現違規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等現象“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防止問題出現反復。
同時,《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意見》精神,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對各級各類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規範管理。
“管好幹部隊伍,制度是根本。”戴焰軍説,“《意見》的出臺表明,我們黨正是在制度的執行實踐中,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使制度更具針對性、更具操作性、更具實效性,從而不斷增強廣大幹部群眾對制度建設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