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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將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31日 09時22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記者 王思北)11月1日起,一批法規規章正式實施。其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佈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辦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員工入職30日內單位須申繳社保

    11月1日起施行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多種應用軟體被禁止內置

    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發佈《關於加強移動智慧終端進網管理的通知》,對移動智慧終端安全能力和預置應用軟體提出管理要求,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確,生産企業不得在移動智慧終端中預置五類應用軟體:未向用戶明示並經用戶同意,擅自收集、修改用戶個人信息的;未向用戶明示並經用戶同意,擅自調用終端通信功能,造成流量消耗、費用損失、信息洩露等不良後果的;影響移動智慧終端正常功能或通信網絡安全運行的;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禁止發佈、傳播的信息內容的;其他侵害用戶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以及危害網絡與信息安全的。

    通知還規定,獲得進網許可的移動智慧終端新增預置應用軟體,或者操作系統升級發生的變化涉及進網檢測中終端基本安全要求項目的,生産企業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備。

    地方法規各具特色

    1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購買的保障性住房,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滿5年,購買人可向相關部門申請取得全部産權或者上市交易。

    《江西省殘疾人保障條例》將於11月1日起施行。條例指出,對就讀于普通高級中等學校的殘疾學生逐步實行免費教育;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工商、稅務、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相關證照,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場地、攤位等方面提供優惠照顧。

    1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供熱用熱辦法》明確規定,供熱單位不得因部分熱用戶欠繳熱費,停止向相鄰熱用戶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不得因不繳物業費、水電費等費用拒收熱費和限制用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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