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0日電 商務部網站20日發佈2013年第73號公告,終裁決定自11月21日起,對原産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徵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公告稱,經調查,商務部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産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産品存在傾銷,中國國內吡啶産業受到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根據公告,自今年11月21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上述産品時應依據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稅率向中國海關繳納反傾銷稅。公告明確,對印度公司的反傾銷稅率為24.6%至57.4%,對原産于日本的進口吡啶的反傾銷稅率為47.9%。
應國內産業的申請,商務部于2012年9月21日正式對原産于印度和日本的進口吡啶産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並於2013年5月27日初裁決定對上述産品採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網站20日還公佈了對原産于日本和台灣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反傾銷期終復審裁定,決定自今年11月21日起繼續對原産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甲乙酮實施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