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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1月21日 21時32分   來源:新華社

堅守防範冤假錯案的司法底線
——聚焦《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 

    新華社北京11月21日電(新華社記者楊維漢、崔清新、鄒偉)今年以來,浙江張氏叔侄案、河南李懷亮案等冤假錯案陸續在一些地方法院予以糾正。為了堅守防範冤假錯案的底線,最高人民法院21日對外公佈了《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審判人員、專家學者對其中的亮點、特點作了分析。

    摒棄“有罪推定”“寧錯勿漏”執法觀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呂廣倫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但實踐中仍然存在著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等現象,為辦理案件質量埋下了隱患。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立勇説:“司法人員查證案件只能憑藉現有的證據推斷已經發生的案件情況,會受到時間、環境、記憶以及各種心理的影響,這些證據經常是零碎的、不完全一致的,有時甚至相互矛盾。面對這些證據適用什麼理念進行判斷,決定了案件的裁判結果。堅持‘疑罪從無’的裁判原則,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斷,是防範冤假錯案的關鍵。”

    意見要求,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餘地”的判決。定罪證據確實、充分,但影響量刑的證據存疑的,應當在量刑時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處理。

    呂廣倫説,要徹底摒棄“有罪推定”“寧錯勿漏”的錯誤執法觀。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審查、認定證據。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適用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不能因上訪鬧訪而違法裁判造成冤假錯案

    意見明確提出,人民法院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能因輿論炒作、當事方上訪鬧訪和地方“維穩”等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科學研究院院長趙秉志在分析多起冤假錯案件後撰文分析指出,如果審判機關作出了一個無罪判決,通常會面臨多方面壓力。首先是來自受害方的壓力,如果按照疑罪從無,在未確定被告人肯定沒有實施犯罪的情況下而宣告其無罪,受害方往往無法接受,隨之而來的上訪,甚至鬧訪會影響法院的判決。其次,社會輿論也會給法院造成很大壓力,使得無罪判決難以作出。

    呂廣倫説,這次意見在“堅持刑事訴訟基本原則”部分,專門重申強調了“人民法院堅持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這是確保辦理案件質量,防範冤假錯案的重要前提,絲毫不能放鬆。審判案件必須以堅持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憲法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決不能因為各種外界因素的影響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

    首次明確提出凍餓曬烤收集的口供應排除

    浙江省公安廳廳長劉力偉在分析冤假錯案時指出,公安機關在長期“嚴打”的環境下,不少辦案民警形成了重打擊輕保護、重破案輕辦案、重實體輕程序、重口供輕物證的思維定式,加之案多人少等因素疊加在一起,最終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説,法院審理案件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切實改變“口供至上”的觀念和做法,注重實物證據的審查和運用。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意見明確,對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依法排除。

    呂廣倫介紹,意見進一步明確了非法證據的範圍,強調依法排除非法證據。“過去對於採用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沒有明確是否要在採信證據上予以排除。這次意見明確提出了應當予以排除,是刑事審判的一個進步。”

    同時為嚴格落實在規範辦案場所辦案的制度,意見規定,對於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應當依法排除。

    意見還規定,現場遺留的可能與犯罪有關的指紋、血跡、精斑、毛髮等證據,未通過指紋鑒定、DNA鑒定等方式與被告人、被害人的相應樣本作同一認定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過辨認、鑒定等方式確定來源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樹立“庭審中心”觀念

    “法庭庭審是事實、證據調查的核心環節。”意見規定,要切實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的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理由、辯護意見和提交的證據材料,應噹噹庭或者在裁判文書中説明採納與否的理由。

    呂廣倫説,為防範冤假錯案,要樹立“審判中心”和“庭審中心”的觀念,並完善相關的制度機制。審判案件應當以庭審為中心。“要真正做到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

    張立勇指出,目前的訴訟模式中,審判機關往往重點審查偵查卷宗,庭審時很多證人不出庭,舉證質證通過宣讀證言筆錄的書面材料進行等等,這些做法會虛化庭審的作用,影響法官對案件的判斷,造成冤假錯案件。這種訴訟模式必須改革。

    意見明確,要認真落實證人出庭作證制度。對於依法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其庭前證言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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