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2月2日電(記者黃安琪)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日受理了原告包巨芬訴被告光大證劵股份有限公司證劵內幕交易責任糾紛一案。
8月16日,A股盤中突現異動。11時5分許滬指突現快速拉升,工商銀行等大盤股紛紛漲停,分時成交量猛增。午後滬指震蕩下行。作為導致本次市場異動的“主角”,光大證券發佈公告稱,“公司策略投資部門自營業務在使用其獨立的套利系統時出現問題”。
光大證券于8月18日發佈公告,詳細披露“8·16”事件過程及原因,稱當日盯市損失約為1.94億元,並可能因此事件面臨監管部門的警示或處罰,公司將全面檢討交易系統管理。
8月30日,中國證監會通報光大證券異常交易案調查和處理結果,認定光大證券構成內幕交易等多項違法違規行為,沒收光大證券違法所得8721萬元,並處以5倍罰款,罰沒款金額總計5.23億元,停止光大證券從事證券自營業務(固定收益證券除外),暫停審批光大證券新業務,四名高管終身禁入證券市場。
11月15日,光大證券發佈公告稱,已經于11月14日收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8·16”事件被罰沒5.23億元。同日,證監會決定,內幕交易行為相關責任人為終身證券市場禁入者、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就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16”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和如何管轄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通知指出,起訴人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光大證券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為依據,以行政處罰決定確認的違法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導致其損失為由,採取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