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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不具與貨幣同等法律地位—央行有關負責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2月05日 18時48分   來源:新華社

比特幣不具與貨幣同等法律地位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詳解比特幣

    新華社北京12月5日電(記者 王宇、王培偉)針對近期市場熱議的比特幣話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5日接受記者採訪。

    問:我國目前對於比特幣的性質如何界定?

    答: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有人把比特幣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問:目前比特幣的風險會集中在哪些方面?是否會對我國現有金融體系産生衝擊?

    答:目前,社會公眾對比特幣還缺乏足夠了解,一些個人出於跟風或者投機的心理持有、使用和交易比特幣。從比特幣屬於特定虛擬商品這一屬性看,可能存在以下風險:

    一是較高的投機風險。比特幣交易市場容量較小,交易24小時連續開放,沒有漲跌幅限制,價格容易被投機分子控制,産生劇烈波動,風險極大。普通投資者盲目跟風容易遭受重大損失。同時,比特幣的相關交易市場仍處於自發狀態,可能存在交易對手方風險、資金安全風險和清算結算環節的風險等,投資者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較高的洗錢風險。由於比特幣交易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點,其資金流向難以監測,為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提供了便利。

    三是被違法犯罪分子或組織利用的風險。目前,國際上已經出現了利用比特幣進行的毒品、槍支交易等犯罪活動,相關案件已經被查處。同時,各比特幣交易網站的狀況參差不齊,一些網站沒有經過合法註冊,涉嫌非法經營;一些網站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差,容易發生黑客攻擊或網站經營者卷款潛逃等事件。

    從目前的形勢看,由於比特幣的總量較小,交易市場規模有限,各金融機構也沒有直接參與比特幣的交易和投資活動,因此,比特幣的相關風險尚達不到衝擊我國金融體系的程度。

    問:人民銀行等五部門出臺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都包括什麼主要內容?

    答:人民銀行一直高度關注比特幣的動向,並持續跟蹤了世界各國相關監管機構的政策措施。12月3日,人民銀行會同工信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除明確比特幣的網絡虛擬商品屬性外,《通知》主要明確了以下內容:

    第一,明確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不得以比特幣為産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等。

    第二,明確要求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當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並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用戶身份進行識別、報告可疑交易。

    第三,明確要求相關部門和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産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問:人民銀行近期還將對比特幣交易採取何種監管措施?

    答: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會同相關部委,督促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和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互聯網站切實落實《通知》規定。同時,人民銀行將基於自身職責,繼續密切關注比特幣的動向和相關風險,進一步加強對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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