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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有關負責人就《徵信機構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2月09日 18時08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9日電(記者王宇、王培偉)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佈《徵信機構管理辦法》,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9日就《徵信機構管理辦法》有關內容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徵信機構管理辦法》?

答:《徵信業管理條例》已于3月15日正式實施。《徵信機構管理辦法》作為《條例》的配套制度,在完善徵信業管理制度框架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是規範徵信機構設立和退出的需要。《條例》對徵信機構的設立條件、徵信機構退出征信市場進行了規範。《條例》實施後,需要根據《條例》的規定,制訂具體的、便於操作執行的要求,明確設立徵信機構所需具備的條件以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細化人民銀行的管理要求,便於經營個人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設立審批、經營企業徵信業務的徵信機構備案。

二是加強對徵信機構日常管理的需要。《條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徵信業進行監督管理。徵信機構設立後,人民銀行應當對徵信機構遵守《條例》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徵信機構向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的制度,對徵信機構進行檢查,及時發現、解決徵信機構運行過程中的問題,保障徵信市場的健康發展。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以規範徵信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為主線,以徵信機構公司治理、風險防控和信息安全為管理重點,整個框架包括六章,三十九條。

第一章是總則,主要規定《辦法》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管理部門和管理原則等。第二章是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主要規範徵信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和申請、備案程序。第三章是高管人員任職管理,主要規範徵信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核準、備案的條件和程序。第四章是監督管理,明確徵信管理部門對徵信機構的管理事項和管理措施。第五章是罰則,明確徵信機構的違規責任。第六章是附則。

問:《辦法》對個人信息主體的權益保護有何體現?

答:為切實保護個人隱私,維護個人信息主體的權益,《辦法》遵循了個人徵信機構從嚴、企業徵信機構從寬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條例》加強對個人徵信機構管理的相關規定。

首先,《辦法》根據《條例》授權,進一步明確了《條例》第六條對設立個人徵信機構所應具備條件的相關規定,要求設立個人徵信機構還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業務操作、安全管理、合規性管理等內控制度,且信用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信息安全保護等級二級或二級以上標準。

其次,《辦法》加強了對個人徵信機構的機構管理,對個人徵信機構重大事項變更、分支機構的設立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最後,《辦法》完善了個人徵信機構市場退出程序,著重解決了數據庫處理流程和徵信機構退出流程的銜接問題,防止信用信息在徵信機構退出過程中出現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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