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 促進自然保護區健康發展
——環保部負責人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記者顧瑞珍)國務院近日印發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記者就修改《調整規定》有關情況採訪了環境保護部相關負責人。
問:請您詳細介紹一下這次《調整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
答:本次修改新增4條、修改8條、合併修改1條,修改後條文由13條增至16條。修改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限定調整理由。原《調整規定》缺少關於調整理由的具體規定,導致自然保護區調整的隨意性,難以實現嚴格管理。此次修改,將調整理由分為三類,即:因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的,應根據主要保護對象生境範圍變化進行調整;因人類活動頻繁的,調整應僅限于自然保護區建立之前存在建制鎮或城市主城區等人口密集區,並確保有重要保護價值的區域不調出;因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需要進行調整的,限定為國務院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列入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批准的規劃且近期將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此外,對於因國防建設重大工程需要對保護區進行調整的,作出了例外規定。
二是嚴格調整年限。此次修改,將《國辦通知》中關於“自然保護區自批准建立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的要求納入規定,同時對因重大工程建設調整的時限作出更為嚴格的規定,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因重大工程建設調整後,原則上不得再次調整”。
三是體現特別保護。補充了相關規定。對具有較高價值的自然保護區,要予以特別保護,其調整要求更為嚴格,這類保護區包括:主要保護對象屬全球同類型自然生態系統中的典型代表或屬世界性珍稀瀕危類型,或屬世界上唯一或極特殊的自然遺跡,或列入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物種的自然保護區。
四是完善調整程序。此次修改,對調整的程序性規定進行了全面完善,對於因國家重大工程建設申請調整的,要求充分調查論證,徵求相關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保護區管理機構和周邊社區公眾的意見;明確評委會辦公室關於材料初審、遙感監測和實地考察的工作環節;規定調整後及時發佈面積、四至範圍和功能區劃圖,並確界立標、予以公告。
五是強化責任追究。針對調整工作中的各類違規情況完善了相關規定,如未經批准擅自調整,擅自改變保護區名稱、類型、範圍、界限、功能區劃;未按照批准方案調整保護區;調整理由及相關數據資料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等,責令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整改並依法查處。並對擅自調整導致保護對象受到嚴重威脅和破壞的相關責任人,要進行行政問責。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可以確保調整工作嚴肅認真、責任分明、監督有力。
問:如何進一步加強調整管理工作
答:下一步我們將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強學習和宣傳。環保部門將會同有關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組織各地認真學習《調整規定》,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使各級領導幹部和公眾充分認識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意義,建設和管理好自然保護區的重要性,明確自然保護區屬於禁止開發區,範圍有明確的界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佔和更改。
二是強化調整管理工作。自然保護區調整要嚴格履行程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自然保護區性質、範圍和功能分區,更不得隨意撤銷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護區。環保部門要通過衛星遙感等技術手段對申請調整的自然保護區進行監控,堅決杜絕借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之名而行開發自然保護區資源之實的調整。繼續制定和完善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有關工作制度,完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結構和管理辦法,提高調整管理工作的科學性和工作效率。
三是嚴格執法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調整自然保護區的行為。對這些違法違規行為,要督促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查清事實,嚴肅處理。堅決糾正對保護區範圍違法違規調整,回到法定的範圍,勘界立標,並向社會公示。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恢復原貌,並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四是加強對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工作的指導。要敦促各級環保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和修改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和功能區調整及更改名稱的管理辦法,認真履行職能,做好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