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修法明確軍事設施保護區域劃定標準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 黃小希)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3日開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全面規範了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作戰工程安全保護範圍的劃定標準。
修正案草案指出,本法所稱軍事禁區,是指建有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本法所稱軍事管理區,是指建有較重要軍事設施或者軍事設施具有較大危險因素,需要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嚴格保護,依照法定程序和標準劃定的軍事區域。
修正案草案還明確了在軍事禁區外圍劃定安全控制範圍的情形,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軍事禁區外圍劃定安全控制範圍:僅在軍事禁區內採取防護措施,不足以保證軍事設施安全保密需要的;軍事禁區內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的;軍事禁區內軍事設施有防電磁輻射、電磁干擾等特殊技術要求的。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應當根據軍事禁區內軍事設施安全保密、使用效能的要求和保障周圍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需要,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標準確定。
修正案草案指出,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作戰工程外圍應當劃定安全保護範圍。作戰工程的安全保護範圍,根據工程性質、地形和當地經濟社會建設情況,由軍級以上主管軍事機關提出方案,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戚建國23日作關於修正案草案的説明時介紹説,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擴大了軍事設施保護法的保護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實施辦法》對邊防設施保護作原則規定的基礎上,將邊海防部隊管理使用的邊境鐵絲網(鐵柵欄)、邊境監控設備、船艇停泊點等邊防、海防管控設施增加為軍事設施的一個類別;將部隊根據軍事鬥爭準備需要,在執行任務過程中設立的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指揮所、陣地、哨所、臺站、營區等臨時設施增加為軍事設施的一個類別,但這類設施在軍隊執行任務結束後應當及時撤除。
我國擬修法統籌兼顧經濟社會建設和軍事設施保護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 黃小希)23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將進一步完善統籌兼顧機制和措施,協調經濟社會建設和軍事設施保護。
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戚建國23日作關於修正案草案的説明時表示,1990年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施行以來,對於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和軍事活動的正常進行,加強國防現代化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戚建國同時指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建設和改革開放的快速發展,以及軍隊信息化建設和軍事鬥爭準備的深入推進,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出現了新的情況和問題,其中之一是軍地之間溝通協調不夠,軍事設施保護和經濟社會建設的統籌協調需要進一步加強。
對此,修正案草案明確提出,國家統籌兼顧經濟社會建設和軍事設施保護,促進經濟社會建設和軍事設施保護協調發展。
根據修正案草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安排與軍事設施密切相關的建設項目,應當兼顧軍事設施保護的需要,並徵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安排建設項目或者開闢旅遊點,應當避開軍事設施。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軍事設施拆除、遷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區級軍事機關商定,並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或者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授權的機關批准。
修正案草案還提出,軍隊編制軍事設施建設規劃,應當考慮地方經濟社會建設的需要。組織軍事設施項目建設,涉及城鄉規劃的,應當徵求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見,並進行安全環境評估和環境影響評價,儘量避開地方經濟建設熱點區域和民用設施密集區域。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生産、生活設施拆除或者遷建的,應當依法進行。
我國擬修法完善軍事設施保護措施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 黃小希)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3日開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完善了軍事設施保護措施。
中國人民解放軍副總參謀長戚建國23日作關於修正案草案的説明時表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建設和改革開放的快速發展,以及軍隊信息化建設和軍事鬥爭準備的深入推進,軍事設施保護工作出現了新的情況和問題,其中之一是軍事設施現有保護措施不能適應需求,需要從高新技術應用等多方面進一步加強。
對此,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當依法維護管理軍事設施,保障軍事設施的使用效能,不得將軍事設施用於非軍事目的。同時規定,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對軍事設施的重要部位應當採取安全監控和技術防範措施。
修正案草案指出,禁止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進入禁區,禁止對禁區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測量、描繪和記述,禁止在禁區上空進行低空飛行活動,經軍區級以上軍事機關批准的除外。
修正案草案同時明確指出,在水域軍事禁區內,禁止建築、設置非軍事設施,禁止從事水産養殖、捕撈以及其他有礙軍用艦船行動和安全保密的活動。
除了加強內部保護,在加強外部保護方面,修正案草案指出,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作戰工程外圍應當劃定安全保護範圍。作戰工程的安全保護範圍,根據工程性質、地形和當地經濟社會建設情況,由軍級以上主管軍事機關提出方案,報軍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據修正案草案,在軍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修建超出機場凈空標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不得從事影響飛行安全和機場助航設施使用效能的活動。在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保護範圍內,禁止建設、設置影響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使用效能的設備和電磁障礙物體,不得從事影響軍用無線電固定設施電磁環境的活動。
據了解,近年來,總參謀部會同相關中央國家機關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先後赴20多個省、區、市開展軍事設施保護執法檢查,發現了核心要害軍事設施安全環境惡化、軍用機場凈空環境受損嚴重、軍用無線電設施電磁環境保護形勢嚴峻、武器裝備科研生産設施安全環境堪憂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