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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規定:政府採購不得歧視中小企業産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2月27日 20時47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趙仁偉、朱東陽)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的《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規定,不得在政府採購中設置不利於中小企業的歧視性條件,並應在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中安排一定比例面向中小企業。

    《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提出,市和區縣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健全政府採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制度,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市政府規定,在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中安排一定的比例,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同時,中小企業參加國內外展覽展銷活動、運用電子商務等方式創新經營模式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給予相應支持、指導。

    為了給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條例”提出,北京市將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並引導社會資本投資中小企業。有關部門將建立健全小型微型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支持金融企業擴大對小型微型企業信貸規模和比重;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企業,為小型微型企業提供服務;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面向中小企業的知識産權質押融資、股權出質融資、信用融資等金融創新産品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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