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7日電(記者何宗渝)國務院國資委7日發佈《關於中央企業資産轉讓進場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要求中央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資産對外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有明確要求的,資産轉讓不得對受讓方的資格條件作出限制。
《通知》要求,中央企業資産轉讓進場交易應當遵守企業國有産權轉讓制度的相關規定,結合資産轉讓的特點進行操作。資産轉讓按照有關規定需進行資産評估的,應當進行評估並履行相應的核準、備案手續,首次掛牌價格不得低於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産評估結果。掛牌價格高於100萬元的資産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於10個工作日;掛牌價格高於1000萬元的資産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當不少於20個工作日。經公開徵集産生2個及以上意向受讓方的,應當採用競價方式進行交易;經公開徵集沒有産生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以根據標的情況確定新的掛牌價格並重新公告。資産轉讓成交後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支付全部交易價款。
但《通知》也明確了一些無需進場交易的例外情況。如涉及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産轉讓,確需在國有、國有控股企業之間協議轉讓的,由中央企業負責審核批准。
産權市場是民間資本參與國企改革、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有助於減少行政權力對資源配置的干預、防止國有産權轉讓中的腐敗。根據國資委去年11月提供的數據,民間投資通過産權市場參與各類企業國有産權交易受讓宗數累計達到8784宗、受讓金額累計達2753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