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3日電(記者何雨欣)記者13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保障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稅務總局近日下發公告,對用人單位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問題進行規範。
為促進殘疾人就業,我國在2007年出臺稅收優惠政策並執行至今,根據政策,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可以享受最高不超過3.5萬元退還增值稅或減徵營業稅的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政策明確,用人單位要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按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根據這份公告,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並依法繳納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包括殘疾人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稅務總局表示,用人單位為殘疾人職工繳納城鄉非從業居民個人自願繳費並參加、相關費用也無需用人單位承擔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逃避其應承擔的保險繳費責任之嫌,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的規定。